首页 房产律师文集文章正文

广州房产合同解除律师咨询(购房未成,“团购费”和“律师服务费”能否退还)

房产律师文集 2023年12月22日 21:46 87 kk

商品房买卖中推出“团购”活动,购房者若缴纳一笔金额不低的“团购费”,就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价格购买房屋。有的在缴纳“团购费”时,可能还需缴纳所谓的“律师服务费”等费用。若购房未成,能否退还?找谁退还?

支付团购费、律师费房价优惠近50万

李女士从外地到广州工作多年,一直想在广州购买一套房屋定居生活。2021年1月,其看中南沙区某楼盘房屋,于是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由李女士认购该楼盘一套建筑面积约112平方米的房屋,该房享受优惠前总价款为3119300元,缴纳团购费40000元,可以参加团购活动,享受优惠折扣价款为2617124元。

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李女士陆续共向房地产公司转账支付了首付购房款335124元;并应其工作人员要求在售楼现场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支付了40000元团购优惠费用,以及2000元律师服务费(含签署合同服务费800元、办证费400元、按揭费800元),以上款项共计377124元。

2022年3月,由于广州购房政策变化,李女士被告知自己不符合购房资格,遂决定退房。经协商,李女士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约定解除双方此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退还已支付款项等。后因房地产公司未如约返还相应款项,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包含团购费)、律师服务费及对应利息等。房地产公司辩称,其仅收取李女士购房款335124元,并非团购费及律师费用的实际收款方,故无需退还该两笔费用。

法院:系房地产公司搭售或捆绑销售行为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房地产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李女士支付377124元及其利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中院法官刘贤君表示,本案中,李女士与收取团购费的公司和收取律师费的律师事务所均未签订合同,李女士无向二者支付款项的义务。李女士在售楼现场按照售楼工作人员指示通过POS机刷卡支付上述费用,是房地产公司销售楼房的搭售行为或捆绑销售行为,房地产公司应对退还李女士的上述款项负责。

律师事务所收取的2000元,包括签约服务费、办证费、按揭费等。由于本案李女士尚未实际购买房屋,故没有办理相关备案或不动产登记手续,也尚未办理按揭手续。在房地产公司未能证明产生相关律师费用的情况下,其应退还要求李女士交纳的上述费用。

某房地产公司退回上述费用后,其可与收取团购费的公司和收取律师费的律师事务所协商处理追偿问题。此外,某房地产公司没有按照解除协议及时退回款项给李女士,导致李女士产生利息损失,应予赔偿。

法官提醒:团购费不同性质返还条件不同

一般来说,团购费的性质大致为溢价购房款、居间服务费、不当得利等。至于购房未成时团购费是否要退还及退还主体的问题,应结合团购费的性质来判断。

如团购费的性质为溢价购房款,合同解除,购房人实际未享受到团购优惠,团购费应予以返还;如团购费为单纯的居间服务费,在购房人实际享受了居间服务,且费用符合市场价格,后非因中介人员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团购费用不再予以退还;如协议虽约定团购费为居间服务费,但同时约定可折抵房价款,则需结合案情和证据来进一步审查推断,约定内容是否隐含了支付团购费的前提是购买房屋时可以获取购房款优惠及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如合同解除或未正式签订合同,则前提条件未能得到实现,团购费应予退还。至于款项退还主体,如团购费实际为购房款的一部分或涉及到购房优惠等折扣服务的,则应由开发商与收取主体连带退还。

关于律师服务费。购房人应开发商要求向律师事务所支付的服务费,是否退还应根据律师事务所是否提供了有关服务判定。至于退费主体,虽然律师服务费是由律师事务所收取,但购房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开发商与律师事务所是委托代理关系,购房人向律师事务所支付服务费是基于开发商的要求,也是在开发商的售房现场向律师事务所支付,故退费主体为收款的律师事务所,但房地产公司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通讯员刘贤君、眭翘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李凤荷

发表评论

房产律师网 广州房产律师版权所有